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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直播中言论侵权按下“停止键”
2023-11-23

网络直播中,一些主播出于流量变现或增加粉丝黏性的需求,在直播过程中制造噱头,故意发布吸引眼球的言辞,导致因侵犯他人人格权等权益引发纠纷的情况不时发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通过发布人格权禁令的方式,对网络直播中的言论侵权按下“停止键”。

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案件数量呈怎样的趋势?人格权禁令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侵权人?如何治理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行为?《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办案法官。

张某某是一个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主播,2022年5月至今年4月,张某某在40余次直播中,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这些内容引发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诋毁李某某。同时,张某某还组建粉丝群,煽动他人辱骂李某某。李某某据此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诉讼。

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审理的一起案件。她告诉记者,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庭释明后,张某某仍每晚定时直播,继续发布针对李某某的侵权言论,并公开李某某数位身份证号码。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网络暴力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实施,与现实空间中的侵害行为明显不同。网络暴力的强度及其对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往往与网络暴力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规模直接相关。”王红霞说,基于此,阻断网络暴力信息的扩散和发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对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告适用了人格权侵害禁令,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账号中发布侵害李某某名誉权的内容。”王红霞说,被告发布相关侵权信息的持续时间较长、信息受众群体规模较大,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结合张某某既往行为和本案实际情况,其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且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涉案直播视频播放量较高,若不及时制止,将极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维权负担,导致侵权影响范围和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在一周内即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张某某停止了相关行为。王红霞介绍说,目前,该案已审结,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名誉权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结合审理过的直播间里的言论侵权案件,王红霞说,近年来,随着直播新业态的发展,一些人寄希望于通过网络发声的方式获得关注,试图获取流量然后变现,由此引发的不当言论侵权案件数量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在一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较小或没有实质纠纷,有的甚至没有实质性接触,却出现了强烈的言语攻击行为。一些直播中带货主播为增加粉丝黏性,会在介绍商品的间隙‘口播’侵权内容;一些专门进行商品测评的主播在评测中使用推测性言论、不当评价,侵害公司商誉;部分消费、服务关系或合作关系引发纠纷后,当事一方转战到网上攻击对方的情况也有发生;甚至有主播利用在直播间的‘话语权’攻击粉丝或煽动粉丝攻击他人。”王红霞介绍了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禁令作出规定,人格权禁令的发出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并不多。同时,人格权禁令也是一种行为保全,需要满足相应的适用条件,其适用需要法官结合个案案情作出具体判断,并不是每个案件都能适用。”谈及人格权禁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王红霞介绍说。

提起民事诉讼是被侵权人常用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但此类案件审理时也存在难点。王红霞说,网络上的人格权侵权案件涉及诽谤等侵权方式时,可能同时涉及另一个法律关系或其他事实基础,也夹杂着许多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使得法官在侵权案件中很难查明。与肢体暴力不同,网络上的言语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影响都不容易定性和评估。

“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很高。”谈及对直播间里言论侵权行为的治理,王红霞说,直播平台须提供更加便捷的权益保障途径,畅通投诉渠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继续扩大。同时,平台须对直播内容加强规范,对主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互联网负有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则应落实好包括实名制在内的管理规范,各方共同促进网络空间形成良好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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