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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网约车驾驶人设严格准入条件 保障安全
2016-07-29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今日表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等基本条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8日下午举行新闻发布会,会议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刘钊出席,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提问,网约车《暂行办法》里面对驾驶员的资质进行了相关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能不能解决此前网约车驾驶员存在的安全隐患的问题?

  刘钊回答称,网约车《暂行办法》作出有关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是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没有计满12分记录。三是无暴力犯罪记录。这是三个基本的条件。

  刘钊表示,网约车作为一种交通服务的新业态,满足了当前群众对交通出行方便性、灵活性、自主性等个性化的需求,但是网约车在方便群众出行的同时,客观上也确实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针对网约车灵活性高、管控难度大等特点,《暂行办法》对网约车驾驶人设定了比较严格的准入条件,以最大限度维护公共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乘客出行安全,为公众出行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提供安全驾驶服务的考虑。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的驾驶人,比较熟悉道路通行规则,对路面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比较强,可以提供安全的驾驶服务。连续三个积分周期内积满12分的驾驶人显示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守法意识和规则意识差,不能保证提供安全可靠的出行服务,特别是有交通肇事犯罪记录的驾驶人,往往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后果,更不宜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出于保障乘客自身安全的考虑。今年以来,个别地方发生了网约车驾驶人对乘客抢劫、故意伤害的案件,考虑到有暴力犯罪的人员主观恶性和现实危害性大,《暂行办法》将无暴力犯罪记录作为从事网约车行业的一道红线。

  第三,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考虑。酒驾、醉驾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交通安全,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吸毒会导致驾驶人产生幻觉、判断力降低甚至丧失,特别是吸毒成瘾的驾驶员,毒瘾随时可能发作,交通肇事、伤害他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概率极高。

  刘钊指出,《暂行办法》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定网约车驾驶人从业的其他条件。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查询机制,确保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被挡在网约车行业之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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